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,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、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,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、足额拨付经费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。
不得以学费、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。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,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。财政专项安排、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、克扣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,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,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,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、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。
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、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,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。
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,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,保障相关待遇。